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要求

中服质量认证 2022-09-27 19:55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一个样么、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RoHS认证的关系、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iso认证公司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第三条 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第四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第二章 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 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第七条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第八条 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第九条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第十条 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章 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第十二条 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应及时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的尺寸和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以及在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的要求,遵守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对环境标志尺寸、数量和使用要求的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逐月将认证产品企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并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不得私自仿制秘书处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不得转让、出售环境标志,不得将环境标志使用于没有取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拒绝在产品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如有违犯,认证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用、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标志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聘书、停止从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撤销分别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一个样么?

当然不一样了 一个是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 一个是体系认证咨询

当然不一样了 一个是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 一个是体系认证咨询


CCC认证标志管理?

可以的,3C标志管理并未确定非质量负责人操作不可,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企业规定人员部门对3C标志的发放、领用进行登记管理达到可追速性。即可以!

CCC认证咨询标志管理没有说一定要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来操作,只是需要由标志的管理人就可以的!详细可以咨询清方认证咨询陈先生!

在实施规则中说的是质量负责人“建立iso三体系认证化的程序,确保认证咨询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并没有说是质量负责人来操作啊,你们公司建立一个程序,规定由谁去保管和使用都行的!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RoHS认证的关系?

分别是两个不同的认证咨询。不包含。

中国环境标志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是国内最权威的绿色iso三体系认证、环保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又被称作十环认证咨询,代表官方对iso三体系认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的认可,由环保部指定中环联合(北京)认证咨询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咨询中心)为唯一认证咨询机构,通过iso三体系认证审核、现场检查、样品检测三个阶段的多准则审核来确定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可以达到单位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iso三体系认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iso三体系认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两种认证咨询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对象都不相同,差异很大。

中国环境标志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是国内最权威的绿色iso三体系认证、环保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又被称作十环认证咨询,代表官方对iso三体系认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的认可,由环保部指定中环联合(北京)认证咨询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咨询中心)为唯一认证咨询机构,通过iso三体系认证审核、现场检查、样品检测三个阶段的多准则审核来确定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可以达到单位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iso三体系认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iso三体系认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两种认证咨询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对象都不相同,差异很大。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
1、图
2、图3(略)。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认证标志的标示形式和位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必须在首次使用认证标志之前报认证委员会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三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定期向认证委员会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认证委员会应当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对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其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第十五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认证产品标准变更的;(二)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四)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的。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认证证书中要求增加同种产品的型号、规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第十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一)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的;(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一)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属生产企业责任的;(三)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四)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一)接到认证委员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二)转认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三)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被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第二十二条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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