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是强制标准吗,iso9000标准是强制的吗

中服质量认证 2023-02-2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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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2000是国家强制标准吗?

不是的!单位强制标准只以GB 开头的!GB/T是推建性标准!

ISO9000:2008国际标准BG/T19000:2008是单位推荐标准,不强制执行,但如果企业贯彻运行,确实能很好的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绩效


gb标准是强制性的吗?

法律分析:是的,GB/T是推荐性标准,但推荐性标准与行政法规联用(用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时)就成了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了。 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是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gb20400-2006是国家强制行标准吗?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现行。规定了皮鞋、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适用于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其中标准的第五章《要求》及第七章《检验规则》为强制性,其余条款为推荐性。


gb 9684-2011是强制执行标准吗?

是的,是强制性执行的标准。

GB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国标);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T-推荐);GB/Z是指导性国家标准(Z-指导);GB指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GB/T指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国标一经企业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或由企业自我声明符合某推荐性标准时(如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明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对GB/T 推荐性标准,如果你引用的标准注日期了,那么采用注日期的版本,若没注日期,则采用最新版本。GB/Z是指导性标准,指导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由组织(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只是相关方约定参照的技术依据,起指导和规范某项活动的作用。gb 9684-2011是强制执行标准!


GB/ 22843-2009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吗?

GB 22843-2009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带/T的是推荐性标准。

带有GB/ 标志的就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T是国家推荐性标准。

GB22843-2009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如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简介范围形式强制性标准通过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如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规定。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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