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中服质量认证 2023-03-07 11:1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ISO9001-2015样件管理办法相关iso认证公司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管理,使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是指国家根据统一的审查、评定条件,对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并颁发证书,证明其有资格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评价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办理申请认可手续。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并取得《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方可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认证机构认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评定工作的管理;(二)批准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颁发认可证书;(三)批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报告,决定对认证机构的处理;(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定工作的申诉;(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条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可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代表或者专家组成,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认可准则)等审查、评定工作文件;(二)负责组织对认证机构的审查、评定;(三)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审组审查、评审工作的申诉;(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建议报告。第六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第七条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家认可委员会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二)制定现场评审计划;(三)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文件;(四)依据认可准则实施现场评审;(五)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第十条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二)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三)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第十一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定报告,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第十二条《认可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保持其认可资格的,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必须公正地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负责。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国家认可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并每个季度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报告一次认证工作情况。认证机构最初进行的3次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应当接受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观察。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变更其业务范围的,必须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第十七条认证机构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有较大更改时,应当报国家认可委员会确认。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定。第十八条认证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其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设计、开发、咨询服务。第十九条认证机构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不得擅自与国外的认证机构签定认证合作协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二项;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法律分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认证老师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认证老师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档案系统。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ISO9001-2015样件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确来料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稳定,进料检验处检验人员有参照依据、以便在iso三体系认证发生变异或需要时用于质量分析和比较参考。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IQC进料检验过程的样件管理。
3、职责
3.1样件的确认由品保部与技术部共同确认。
3.2IQC负责参考性样件的管理,IPQC负责指导性样件的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样件的保管。
4、内容
4.1需要建立样件管理的情况
4.
1.1由客户、供应商提供用于iso三体系认证开发、iso认证申报及检验基准的iso三体系认证,应建立标准样件。
4.
1.2具有生产现场指导性、参考性的iso三体系认证或零部件,应建立标准样件。
4.
1.3无法用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三体系认证进行说明或用样件管理优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三体系认证管理时,建立样件管理。
4.2需要建立样件管理的对象
4.
2.1参考性样件①客户提供并要求作为iso三体系认证开发、iso认证更改、开模、绘制及建立检查基准的;②外购件原物料。
4.
2.2指导性样件①外观样件②功能性样件③尺寸不易测量的零件;④类似的iso三体系认证(零部件),以目视不易区分的;
4.
2.3样件的数量原则上每种样品的封样数量为1件,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4.3样件的有效期样件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即每一件更换一次,如因损坏、退色等原因,应立即更换;更换时由品保部通知技术部重新签样,由技术部、采购部与客户的品质担当人员,
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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