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划分管理办法,iso质量管理办法
经过3c认证的玻璃突然爆裂,怎样划分责任?
经过CCC认证的玻璃并没有说不允许爆裂,即使是自爆也是国标允许的。有的大厂接受自爆更换,但也得提供证据(比如刚刚自爆,玻璃还没散的照片)来证明玻璃是自爆。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ISO9000质量理体系的运行持续有效,全面提高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制订的《质量手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所有三级iso三体系认证、相关的外来iso三体系认证是公司进行质量管理所必须遵守的重要iso三体系认证,相应的记录是质量体系运行符合性的重要证据之一。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ISO9000质量体系的运行,由总经办负责归口管理。由管理者代表在各部门任命一名或几名内审员,并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审核时,临时组成审核小组。第四条审核员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体系内部组建、完善和改进;负责本部门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第五条审核组的职责:按计划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与协调。并监督各部门进行改进、纠正和预防。第六条部门、科室负责人和车间主管是本部门质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质量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负责,对质量事故负责。第七条各部门的具体质量管理职责遵循《质量手册》内的职责划分。
三、质量教育与培训第八条质量教育与培训是加强质量管理的首要任务,只有员工的质量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掌握了熟练的操作技能,才能达到全面质量管理的目的。第十三条第二十条2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建材防火等级划分,国标GB8624防火等级划分,EN13501防火等级划分?
GB8624参考欧标EN13501-1的防火分级:A
1、A
2、B、C、D、E、F欧标EN13501-1的防火分级:A
1、A
2、B、C、D、E、F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质量认证秩序,保护质量认证企事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和申请认证、认证咨询的企事业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是指从事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鼓励企事业等单位积极申请质量认证,支持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在本省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第五条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质量。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规范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推动企事业等单位参与质量认证的具体措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三)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实施注册管理;(四)对本省获准认证的产品和质量体系进行监督;(五)按照规定,负责其它有关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和审批;咨询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登记注册,并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八条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册的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质量认证人员不得对被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参加审核;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参加与其咨询项目有关的审核。第九条申请质量认证的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认证咨询,自主决定申请认证及咨询的形式,自主选择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认证机构和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定企事业等单位向其申请质量认证或者咨询,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认证或者咨询活动。第十条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限定企事业等单位向其指定的机构申请认证或者接受咨询,不得限制其他认证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的正当活动。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标准和规定程序认证,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不得降低要求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将其在本省从事质量认证中获准认证的单位名单及获准认证的产品目录,分别于当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第十三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对已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暂未获证的,可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临时销售证明文件,允许其在六个月内限时销售。第十四条咨询机构应当以提高被咨询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为目的,按照认证标准及咨询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咨询质量。第十五条认证、培训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咨询收费应当根据被咨询单位规模、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第十六条获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立的质量体系运行,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未按照质量体系运行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质量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不得在商品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自己获得认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停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认证有效期满未经复评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