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怎么做

中服质量认证 2023-05-22 12:5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哪些内容,依照什么程序、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出现哪些情况之一者农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相关iso认证公司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哪些内容,依照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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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认证咨询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包括需颁发子证书的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组织应提供其上级单位的证明材料。
2. 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3. 受控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
4. 当申请认证咨询范围涉及多现场时,填写多现场清单(附表2)
5. 当申请不同管理体系的认证咨询时,还应提供: A、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组织另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特殊工序及质量控制点;
2.请提供依据iso9001:2000版标准对手册进行删减及分包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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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证组织提供以下资料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包括需颁发子证书的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组织应提供其上级单位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受控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当申请认证范围涉及多现场时,填写多现场清单(附表2)当申请不同管理体系的认证时,还应提供:A、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另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特殊工序及质量控制点;
2.请提供依据ISO9001:2000版标准对手册进行删减及分包要求的说明;


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人定的,条件是特定的,你是想问做质量体系认证咨询具备的条件还是其它的问题!一个要申请ISO9001的必备条件在我的博客里有,你去看看吧


出现哪些情况之一者农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

(一)认证咨询iso三体系认证申报的; (二)认证咨询证书持有者申报的; (三)使用新ISO体系认证iso认证流程建议的。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管理,使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是指国家根据统一的审查、评定条件,对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并颁发证书,证明其有资格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评价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办理申请认可手续。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并取得《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方可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认证机构认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评定工作的管理;(二)批准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颁发认可证书;(三)批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报告,决定对认证机构的处理;(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定工作的申诉;(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条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可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代表或者专家组成,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认可准则)等审查、评定工作文件;(二)负责组织对认证机构的审查、评定;(三)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审组审查、评审工作的申诉;(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建议报告。第六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第七条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家认可委员会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二)制定现场评审计划;(三)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文件;(四)依据认可准则实施现场评审;(五)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第十条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二)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三)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第十一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定报告,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第十二条《认可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保持其认可资格的,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必须公正地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负责。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国家认可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并每个季度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报告一次认证工作情况。认证机构最初进行的3次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应当接受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观察。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变更其业务范围的,必须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第十七条认证机构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有较大更改时,应当报国家认可委员会确认。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定。第十八条认证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其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设计、开发、咨询服务。第十九条认证机构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不得擅自与国外的认证机构签定认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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